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电镀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根据GB/T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 1 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工作程序规定了宁波市电镀行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宁波电镀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发布、复审、修改等标准制修订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宁波电镀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宁波市电镀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宁波电镀协会”)标准管理部负责统一归口管理,负责宁波电镀协会团体标准计划编制以及综合协调与标准化专业支撑。宁波市电镀行业协会专家工作委员会负责所属领域标准起草、技术审查、报批、复审等阶段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四条
宁波电镀协会的会员均可提出宁波电镀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申请提交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宁波电镀协会团体标准立项建议书,申请人可随时提出申请,将相应文件报宁波电镀协会秘书处。
第五条
经宁波电镀协会秘书处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提请工作组进行会商。
第六条
会商通过后,宁波电镀协会秘书处负责归类、汇总,在宁波电镀协会官网进行立项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经协调无异议的项目由宁波电镀协会秘书处下达标准计划,未通过的项目予以退回。
第七条
宁波电镀协会团体标准计划下达后,协会秘书处及时转发给项目牵头单位。
第三章 标准起草及征求意见
第八条
经批准立项的宁波电镀协会团体标准,应组建标准起草组。标准起草组负责完成标准各阶段文件的编写、修改,标准项目计划的进度控制,以及与其他单位的沟通协调。
第九条
宁波电镀协会团体标准文本的起草应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
第十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已有同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团体标准时,应列出与其他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产业化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七)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度办法等);
(十)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如果上述内容的对某一标准项目不适用,应在相应标题下写“无”。
第十一条
标准草案完成后,应在标准起草组内达成共识,并形成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期一般为15月。征求意见结束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四章 标准审查
第十三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无重大分岐意见或重大分岐意见已有结论时,项目牵头单位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送审稿。同时齐套送审资料,报宁波电镀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标准送审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准送审稿;
(二)标准送稿编制说明;
第十五条
送审资料经宁波电镀协会秘书处审核后,由宁波电镀协会秘书处组织标准的技术审查。
第十六条
标准审查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必要时可以采用发函审查(简称函审)。
第十七条
审查结论包括同意报批、完成修改后报批和不同意报批三种。完成修改后报批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妥善处理全部意见。不同意报批的,审查结论应同时提出处理建议,如重新起草、重新征求意见、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审查或终止项目等。第十八条
审查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或函审规定的结束日期十个工作日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将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报宁波电镀协会秘书处。
第五章 标准报批
第十九条
标准审查的全部意见处理后,项目牵头单位修改标准送审稿,形成标准报批稿。同时齐套报批资料,报宁波电镀协会形式审查。宁波电镀协会审查同意后,报宁波电镀协会秘书处进行标准化审查。标准报批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准报批稿;
(二)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第二十条
宁波电镀协会标准管理部对报批资料进行标准化审查。审查通过后,在宁波电镀协会官网进行报批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经协调后无异议的宁波电镀协会团体标准,进入标准发布阶段。
第六章 标准的发布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宁波电镀协会团体标准经宁波电镀协会秘书处批准,以公告形式发布,宁波电镀协会标准管理部负责在全国和行业的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和宁波电镀协会官网(www.xdplating.com)披露可公开的标准基本信息。
第七章 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
宁波电镀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由宁波电镀协会专家工作委员会负责,复审周期不超过15天。复审可采用会审或函审。
第二十四条
宁波电镀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
第二十五条
宁波电镀协会秘书处提出所属领域的宁波电镀协会团体标准复审计划建议,报宁波电镀协会秘书处批准下达复审计划。
第二十六条
标准复审后,由宁波电镀协会秘书处提出复审报告,将复审材料报宁波电镀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宁波电镀协会秘书处对复审材料标准化审查并汇总后,标准管理部负责在宁波电镀协会官网进行宁波电镀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标准复审结论公示、协调一致后,经宁波电镀协会秘书处批准,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九条
宁波电镀协会团体标准的修订按照宁波电镀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在宁波电镀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一旦识别出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了必要专利,应按照GB/T 20003.1《标准制订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置,并填写以下表单:
(一) 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
(二) 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和/或通用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三) 已披露的专利清单;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程序由宁波市区电镀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宁波电镀协会秘书处可根据需要制定本工作程序的实施细则。
2018年10月18日